轉錄自網路:
「這是上星期五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平常我就會下1、2百口很低價(3~5點)的選擇權,當天我按1000口put的市價單,我以為掛著慢慢成交,
價格不會差那麼多,結果幾秒鐘之後的事情嚇到我了,
我帳戶的平倉損益,從4萬多瞬間變負的近千萬,
成交的點數平均360左右(起初只有3.4點)。
我嚇到,想說是怎樣,是不是下單系統出了問題,
因為印象中,選擇權買方,不是頂多賠光光嗎?
買方沒有保證金的問題,
最多扣完了,就不讓我下單了啊!!
怎麼會這樣?
又不是做賣方或是做期貨,有保證金跟追繳的問題,
怎麼連作選擇權買方,也會有負債的事發生,
不知道要不要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現在很急很慌,不知道怎麼辦,已經收到追繳通知跟簡訊了,
拜託大家給意見或是什麼看法都好。
我問過長輩,
剛好長輩有朋友是營業員,
當下他以為我是不是在什麼地下期貨公司被騙了,
我說不是耶.....還是上市的......
我很疑惑的是系統應該會自動計算我可下單權利金的金額,
怎麼會搞成這種狀況....」完
苦主也附上了圖片作證,熱心的網友也提供了很多的意見給苦主,
當然也有些是激烈爭辯,不管怎麼說,券商要負最大的責任,
「楷雞」期貨不應該把自身的程式漏洞推的一乾二淨。
這是畢德歐夫的看法,當然如果雙方告上法院,誰會贏真的不知道,
畢竟選擇權這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一堆人都不知道, 法官會怎麼判也不知道,
也難怪到現在水果日報都還沒有爆料一下。
事情的經過簡單來說,
選擇權的買方付出「權利金」購買未來可以履約的一項權利,
所以最大的損失就是付出的「權利金」,
而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三項:
「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
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
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
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
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第13條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所以說帳戶裡面有多少錢,才能買到多少口的合約,
你最大的虧損就是你帳戶裡面的錢,這是買方的遊戲規則,
但是今天這個苦主,帳戶裡面有30萬左右,他下的單子,
就算因為滑價的關係,也不應該是他賠,
因為期貨商有義務,在後台系統判定帳戶餘額不足而無法把單子下出去,
這樣才對,但是卻發生了這場悲劇,
以現在的電腦科技來說,如果下一千口,
應該可以設定每一百口計算一次帳戶餘額,
就算延遲每次延遲0.05秒,一千口單,也才延遲了半秒鐘而已,
而「楷雞」期貨不趕快修補這個bug,輕者可能造成本身的倒閉,
重則期貨市場大亂,影響到台灣期貨市場的信用。
大家想想,如果先去找個人頭戶甲,
買價外買權100口價格「市價」,帳戶只放一萬好了,
再同個時間點自己掛賣500點100口同履約價,
這個帳戶因為當賣方需要保證金,我們就放五百萬好了,
人頭戶甲爆了,因為發生像是苦主這樣的事情,
而自己的帳戶都賣到了天價,也就是500點100口,
瞬間價格回到正常的位置,約2點好了,
這時候自己的帳戶價差賺了498點,一口約24900,
乘上100口,所以賺了快要249萬元,
這還只是下一百口而已喔,如果下一千口呢?
一萬口呢?
然後立刻出金,賺到錢出金總沒犯法吧?
該期貨商是不是就可能一天破產呢?
因為這個事情你要當天賺到苦主的賣方把錢吐出來,
這是不可能的,而且很多券商自營部,專門作這種事情,
掛很遠的天價,反正掛著等魚上勾,
然後就是有人一時手滑,就破產了。
畢德歐夫對於這位苦主的建議如下:
一、
趁著事情發生不滿一週,就要盡快鬧大,
因為台灣社會總是會同情弱小的一方,
更何況出手比券商慢的話,新聞版面一旦對你不利,社會觀感就會差。
例如:
「散戶冒險操作期貨選擇權破產不認帳?」
「券商下單系統出錯,小散戶遭殃破產虧千萬!」
你們認為哪一個標題對於苦主比較有利呢?
二、
立刻請一個懂於財經法律很懂,並且政商關係良好的律師。
這應該是基本的動作,就不多解釋了。
三、
把當初簽的開戶同意書、風險預告書,重新拿出來檢查,
看看是不是有哪一條對自己是不利,
還有任何人要你簽名,現在都要很小心,不管券商派來的經理,有多和善,
都不要輕易相信,因為你簽了一些文件,可能對你未來官司有傷害。
大致上就是這樣,畢德歐夫也不是法律人士,所以也只能盡我一份力量,
畢德歐夫很同情這位苦主,但是上了法院,說真的還不一定會贏,
有太多的變數,畢德歐夫只能說聲「加油」!
盡快處理別拖了。
就這件事情,告訴大家,玩期貨選擇權千萬不要亂下市價單,
一定要下限價單,要不然被這些券商玩死,你都哭訴無門。
希望這份祝福可以傳達到這位可憐的小散戶。
6 意見:
這太慘了,凱雞也太爛了吧!?!?!趕快爆給水果日報呀
幹抱凱機!給她們警惕!不要以為我們好欺負阿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
第21條: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其每一筆委託之交易數量,以二百個契約為限。
前項之單一委託交易數量限制,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視市場交易狀況作適度調整證券公司自行幫你拆單,就已經違反交易規則,這筆單根本不應該下下去
所以你不但不用賠,還要求償,這一筆不用算,該怎處理懂了嗎?
XXXXXXXXXXXXXXX
以上這位網友已經有給尼正確的法規條例了
尼現在只要依照上述法規.要求券商償還尼本次交易所有的價金.也就訴尼原有的30多萬
理由就是上述法規有規定單筆下單不能超過兩百個契約.也就是兩百口而尼下單下了1000口他居然受理.那就是券商違法在先.本次交易屬無效交易
所以尼一毛都不用給他.順便要求他償還尼原本的價金.跟要求精神賠償
除非尼真得很無聊自己去簽署了打開單筆兩百口的約定.不然券商應該是輸定了
再來就是法律問題.這個尼就得去求教法律人尼該注意的事項
現在除非券商願意默默吞下這筆帳.不然打官司是無法避免的
要記得這段時間不要亂簽署券商給的任何文件.以免券商為了.便宜行事又來陷害尼
200口指的是台指期,非選擇權~而選擇權下單單筆限制499口
上述投資人大概是多筆下單~例如400口300口300口的下法,而買方的權利金以上一盤成交價計算~當時4點也就是250元可以下一口(含手續跟稅),若定價4點則無爭議,市價的定義就是你掛多少賣我全收,而有效委託單就從4點開始一路飇到630漲停,其中二個點有疑義:
1,1000口的委託單市價單,在任何情況下非經委託人同意或特殊情況不可更改或取消
2,買方權利金為最大損失的情況是在己建立之部位,非戶頭裡的保證金
台股期貨或選擇權是保證金制度,亦即戶頭裡有錢才能下,可以針對這點作擴大解釋,對投資人比較有利
以上是個人淺見
對於選擇權的買賣限制,好像昨天起很多都開始不準掛市價單
苦主下單的時間點應是09:06:21, 我的看法, 這是電子交易的bug, 將指數期貨的規則套用在選擇權了, 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是固定的, 而選擇權則不是, 從畫面看這個系統顯然將 選擇權 當做 指數期貨, 系統以苦主下單當時的選擇權賣價市價3.5元作為保證金的基礎來計算, 所以判定保證金足夠1000口可交易, 而不是隨著成交逐筆扣除不同選擇權價位的保證金, 所以搞不好其實是期交所的規則有問題, 也有可能是凱基的bug.
一般來說, 以漲停價或跌停價買賣=市價買賣, 09:06:21這時間交易的單子根本不到1000口, 苦主的交易觸到漲停價成交1口, 價格就瞬間恢復原狀, 苦主下的單顯然沒有繼續成交, 沒有繼續鎖住漲停, 可見這電子系統在價位碰到漲停價(市價)後就更正問題, 不然苦主的單應該還會持續鎖住漲停成交幾百口. 從這點看, 我會認為凱基的程式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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